lycr-2015-026001
临教办字〔2015〕24号
关于印发《临沂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体)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教育体育局,临沂蒙山旅游区教育卫生人口计划生育局: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临沂市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31号)要求,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临沂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教育局
2015年12月8日
临沂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行政审批工作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事项,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的下放、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
本办法所指行政审批是指民办高中段学校的设置审批事项。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审批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审批实施过程是否遵守相关规定,行政审批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获证单位、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从事相应活动的行为;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 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检查方式为自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收到投诉举报较多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项检查,对许可及获得行政审批事项的单位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办学标准、管理规范和审核程序要求进行。
第六条 监督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对需要移交有关单位、部门处理的及时进行移交。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 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第八条 对未取得许可、超范围、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市教育局负责的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相应科室负责组织实施,负责许可证的注销程序,负责许可证的撤回、撤销、吊销。
如对行政审批取消、下放,市教育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要求,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其他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要求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5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9日。